名称:国家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规体系结构
垃圾处理 我国的国家级环境保护法规体系如图1-2所示,从图中可以看出,该体系由四个层次组成。根据环境法体系中这种不同层级法律、法规的效力关系,在具体运用环境法时,应当首失执行层级较高的环境法律、法规,然后是环境规章,最后才是其他环境保护规范性文件。 固体废物环境污染防治法规体系是环境保护法规体系中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是一个子系统。因此在该子系统中,由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及管理方面的专门性法律规范和其他有关的法律规范组成了有机的统一体,从图1-2中可以看出,我国的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规体系是由基本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及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规、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行政规章等组成的具有四个层次的系统。
第一层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关于固体废物的有关条款,如第四章防治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中的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三条都是与固体废弃物相关的。
第二层次:《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这是一项包括固体废物管理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制度和主要措施的综合性法律。在该层次中,还包括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法律中有关固体废物管理的,以及刑法、刑事诉讼法、民法、民事诉讼法等,还有我国政府参加、签约的国际性环境保护公约、条约,如(巴塞尔公约)等。
第三层次:国务院颁布的有关固体废物的行政法规,其中包括综合性的法规和单项性法规,如城市垃圾管理办法、固体废物综合利用问题若干规定、海洋倾废管理条例等等。
第四层次:国家环保总局及其他各部委颁布的关于固体废物管理的单项性行政规章,在该层次的法规中,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的内容:固体废物环境污染的防治规定,固体废物回收综合利用的规定,固体废物收集、运输等管理规定,固体废物污染源控制及监测技术的规定,固体废物监督管理办法,如(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倾废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陆源污染物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海岸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城市放射性废物管理办法》等。而《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及其他一些相应的技术标准则为固体废物管理法规的实施提供了技术上的保障。
同时在该层次中,还包括了地方性的法规,即地方人大颁布的行政法规和地方政府颁发的行 政规章。国家环境法与地方环境法的权限规定为:国家环境法的权限高于地方性环境法的权限,法律高于行政法规,行政法规高于行政规章,即上一层次的权限高于下一层次的权限。我国参加和批准的国际环境法的效力高于国内环境法的效力,特别法的效力高于普通法的效力,新法的效力高于旧法的效力,其例外是:严于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效力高于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我国的立法程序见图1-2。在我国的环境法律、法规体系中,国家级的环境法对地方级的环境法起着指导和制约的作用,它制约地方性环境法的范围、限度,决定地方性环境法的发展方向,其目的是保证我国环境法基本原则和制度的统一,地方性环境法规必须以国家环境法为依据,同时,地方性环境法规又是国家环境法的补充、进一步完善国家环境法的某些规定,主要是突出了环境管理的区域性特征,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而制定,增加了可操作性,为有效实施国家环境法铺平道路。
上海市不但将城市规划、调整工业布局和产业结构,促进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 ’与环境保护相结合,坚持以可持续发展战略为主导,使上海的经济、社会与环境得到了协调发展,同时在固体废物的环境污染防治立法方面也在逐步完善、加强,近年来,上海市人大、市政府、市建委、市环保局、市卫生局等各部门相继制定、批准、颁发了一系列有关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方面的地方法规、规章及条例,
按照上海市行政组织机构的设置与职责分工,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对工业固体废物(其中包括危险废物)与城市生活垃圾的划分,不同的固体废物分属不同的管辖部门。上海市固体废物的分管部门及废物分类情况基本如下所述。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是上海市人民政府下属的对全市环境进行统一规划、协调、监督及指导的综合管理机构。下属污染物控制一处是直接负责全市工业固体废物的综合管理部门。环境保护局内设危险废物处理中心受污控一处的委托,是具体负责全市危险废物管理的部门;城市生活垃圾及建筑垃圾则是由上海市环境卫生局统一管理;在环境保护局与环境卫生局下属各设有一政策法规处,专门研究、建议及配合立法部门制定颁布一系列与固体废物相关的地方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监督业务部门对固体废弃物的执法,受理公民、法人、其他不服对固体废弃物管理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