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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固体废物控制标准、法律体系以及管理体系
一、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 垃圾处理 生活垃圾控制标准是固体废物环境标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固体废物环境标准体系的建立是固体废物环境立法的一个组成部分。它一般包括以下内容:基础标准、方法标准、标准样品标准、鉴别分类指标标准、容器标准、贮存标准、适用于生产者标准、收集运输标准、综合利用标准 (包括农用标准、建材标准、能源回收利用标准、资源利用标准)、处理处置标准(包括有控堆放标准、卫生填埋标准、安全填埋标准、深地层处置标准、深海投弃标准、工业窑炉焚烧标准、专用炉焚云烧标准、爆炸物露天焚烧标准、物化解毒标准、生化解毒标准)。
我国现有的固体废物标准主要分为固体废物分类标准.、固体废物监测标准、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和固体废物综合利用标准四大类。
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是我国行政执法机构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三同时、限期治理、排污收费等一系列管理制度的基础,是污染制造者进行污染排放的依据,是固体废物管理标准中最重要的标准,没有这些标准,
行政部门将无执法依据,而其他标准也无制定和执行依据,成为一纸空文。我国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分为两大类
,一大类是废物处置控制标准,即规定对某种特定废物的处理、处置标准要求。目前,这类标准有《含多氯联苯废物污染控制标准》(GB 13015-91), 规定了不同水平的含多氯联苯废物的允许采用的处置方法。另一类是《城市垃圾产生源分类及垃圾排放》(CJ/r 3033-1996),规定了关于城市垃圾排放的内容以及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和建设部制定并颁布的一些设备设施的行业技术标准,其他如《小型焚烧炉标准》(印/T 18-1996),(垃圾分选机垃圾滚筒筛标准))(CJ/T 5013.1-1995),(锤式垃圾粉碎机标准》(CJ/F- 3051-1995) 等也应属于这一类。
另一类标准是设施控制标准,如《生活垃圾填埋污染控制标准)) (GB 16889-1997),(一般工亡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城镇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危险废物贮存污刁染控制标准》和目前国家环保总局公布的《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这些规定中都规定了各种处置设施的选址、设计和施工、人场、运行、封场的技术要求和释放物的排放标准以及监测要求。这些标准在制定完成并颁布后将成为固体废物管理的最基本的强制性标准。在这之后建成的处置设施如果达不到这些要求将被要求限期整改,并收取排污费。如在《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中规定了集中式危险废物焚烧厂不得建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要避开人口密集区、商业区和文化区。焚烧厂不允许建在居民区的上风向区。同时,焚烧炉排气筒周围200 m内有建筑物时,其高度必须高出最高建筑物5m以上。对于焚烧过程中产生二唔英类等有毒气体的排放浓度值做了限制,并首先在北京。上海、广州三城市执行。
固体废物综合利用标准是国家对我国垃圾处理处置技术进行总体规划和指导的总纲。它在一定程度上指导着处理处置技术的发展方向。根据《固废法》的“三化”原则,固体废物的资源化将是固体废物处理今后的主要发展方向。为大力推行固体废物的综合利用技术并避免在综合利用过程中产生二次污染,国家环保总局今后将制定一系列有关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的规范、标准。首批将要制定的综合利用标准包括有关电镀污泥、含铬废渣、磷石膏等废物综合利用的规范和技术规定。以后,还将根据技术的成熟程度陆续制定有关各种废物综合利用的标准。
这类标准主要有:《危险废物鉴别标准》(GB 5085.1--3-1996).,《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城市垃圾产生源分类及垃圾排放》(CJ/T 3033-1996)中关于城市垃圾产生源分类及其产生源的部分和(进口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试行)) (GB 16487.1,-12-1996).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GB 5085.1-- 3-1996)规定了腐蚀性鉴别、急性毒性初筛和浸出毒性
、方法和要求,其中浸出毒性鉴别以无机重金属为主,而有机物的浸出毒性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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